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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
 (1992年5月5日 (92)国科发情字304号)

  一、为了提高科技期刊管理水平,促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全国性人民团体的科技期刊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期刊的审读工作,并使其制度化。科技期刊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组织并参与审读工作。
  三、审读对象为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科技期刊。对于非正式科技期刊的审读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安排。
  四、审读内容:
  1、是否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遵守宣传出版工作的有关规定;
  2、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科技保密的规定,不失密、不泄密;
  3、是否坚持本刊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4、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5、检查报道内容的学术、技术水平和适用程序;
  6、检查期刊的总体设计、印装质量是否良好,能否按期出版。
  五、审读的方式方法:
  1、可组织有关编辑部互审或组织专家审读,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
  2、审读期刊的数量,每年不少于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期刊总数的1/3;
  3、可审读全年刊物,也可随机抽样审读;
  4、审读人员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六、每年六月底以前,各有关科技期刊管理机构应向国家科委报送上年度科技期刊的审读工作报告,着重反映所属科技期刊的办刊特色、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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