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部门参与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意见(试行)
(1992年1月14日 (92)国科发高字031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发(86)24号文件中关于组织实施八六三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发挥部门对八六三计划的协调、指导、监督和保证作用,对有关部门参与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划、项目的管理
1、在八六三计划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制订过程中,结合本部门行业的特点和发展的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2、涉及到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基建、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专家委员会(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国家科委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列入八六三计划;
3、八六三计划发至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发(86)24号文件精神,将八六三计划所需要经费、物资、智力引进和基建等纳入本部门计划,共同保证计划的顺利实现;
4、组织本系统有优势的单位参加项目的申请和立项,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评估在择优和招标工作中,积极提出建议,为专家委员会(组)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材料;
5、根据各领域项目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科委做好计划落实和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八六三计划课题研究进展的检查和成果验收等项工作;
6、与部门有关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的滚动),专家委员会(组)在上报国家科委的同时抄送给有关部门,以便掌握情况,协助国家科委、专家委员会(组)监督项目的进展;
7、对本部门承担八六三计划课题的单位,要给予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必要的条件保证;
8、对本部门的课题完成情况、人员投入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合理性等作好统计分析工作,并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按期完成任务;
9、努力做好八六三计划项目的后续安排,加速成果转化。
二、专家考核、换届和选聘
1、向国家科委推荐专家委员会(组)候选人;
2、参加对专家委员会(组)成员的考核评议和新一届专家委员会(组)候选人的评审,为考核评议小组提供必要的介绍材料,供国家科委聘任时参考;
3、按照国家科委规定的有关程序,聘任新一届专家委员会(组)成员前,以函告或其它方式提出本部门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