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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条 不在罪犯、劳教人员面前谈论不该让罪犯、劳教人员知道的情况。不得利用罪犯、劳教人员整理、抄写、保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有关机关审核同意,不得发表或外传反映劳改劳教工作的剧本、通讯报道和录音录像及摄影作品。
  第三十五条 不准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访问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劳动、生活、学习现场。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单位的安全规定,出入监、所大门主动出证,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遵守武器佩戴和使用规定,非因公外出不准携带枪、弹,不准将武器转借他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武器带入监区和劳作区。

第六章 警纪警容

  第三十八条 工作时间集中精力,不高声谈笑、嬉耍、打闹,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单位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爱护集体财产,搞好公共卫生,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着装规定和要求,不得将警服当便服穿或警服与便服混穿。
  第四十一条 妥善保管警服、警帽和警徽等,不在监区(劳教人员活动区)内乱放和晾晒警服;不随意更改警服式样和警用符号。不准私自制作和买卖警服,不准将警服赠送、借给非着装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上班时一律着警服。非因公外出一般不穿警服。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等经济活动不穿警服。
  第四十三条 上班时保持衣冠整洁,举止端庄,不敞怀、挽袖、卷裤腿、歪带帽子,不穿拖鞋或赤足。
  第四十四条 男干警不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女干警不留披肩发,上班时不许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手饰等。

第七章 语言举止

  第四十五条 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学说普通话,克服语言交流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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