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邮电部关于加强无线
通信网审批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无管字〔1990〕22号 1990年12月27日)
为了贯彻国发(1990)54号《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无线通信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整顿好无线通信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有效利用频率资源,提高通信网利用率,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将大力发展公用通信网,综合建设有线、无线通信设施,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通信需要。在公用网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方,当地邮电部门应积极与用户联合建网或支持使用部门建立无线共用网。对确有特殊要求需自建专用无线通信网的,邮电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均应给予支持。
二、根据国发(1990)54号文件的规定,今后各部门、各单位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无线专用通信网,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地(市、州、盟)、县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网路及需要进入公众网的地区性无线通信网的,在报送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之前先经邮电部门归口会审。
三、无线通信网中台(站)和频率的审批,与通信网的规划建设和通信业务的管理有密切关系,各级无委和邮电部门要相互合作,紧密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