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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1990年12月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举办各种事业,组织各类活动,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维护发明创造人、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
  六、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
  个人申请,须本会会员介绍或者单位推荐,经所在地区或系统知识产权研究会领导机构批准,报本会备案,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华侨、外籍知识产权界人士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成为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三、对中国和国际知识产权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五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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