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计量技术基础工作,改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根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包括生产产品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领导全国的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划分
第五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考核内容:
(一)计量管理水平;
(二)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的配备;
(三)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水平;
(四)计量技术素质。
第六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等级的划分:
按《计量考核评分标准》,达到95分以上,其中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率获得35分以上的为一级计量合格单位;达到85分以上,其中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率获得30分以上的为二级计量合格单位;达到75分以上,其中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率获得25分以上的为三级计量合格单位。
第七条 工艺控制、质量检验、能源及经营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不足100台件的或超过100台件,但计量器具简易、品种单一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定级;确有需要的企业,可按《计量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计量验收,达到80分以上的为计量验收合格单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并有合格证书;
(三)有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含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定期进行检定;
(四)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
(五)计量工作实行了统一管理,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六)申请一级计量的单位,其主导产品质量、消耗及经济效益指标应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九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按《计量考核评分标准》分数确定,三级计量合格满半年以上方可申请二级,二级计量合格满1年以上方可申请一级。
第十条 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尚未结案的不得申请。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向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工作定级或升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