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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实施了近20年,有些内容不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已制定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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