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职业介绍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9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职业介绍暂行规定
 (1990年1月16日)废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介绍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 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
  第五条 职业介绍所设常年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职业介绍所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地方各级就业服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
  (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调查登记。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单位用工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
  (4)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
  (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
  (6)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7)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的信息及趋势预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