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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于其它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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