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公证费收费规定》的补充说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公证费收费规定》的补充说明
 (1988年10月6日 (88)司发公函字第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司法部(88)司发公字第047号《关于下发<公证费收费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是新出现的合同,与房屋转让同属于不动产转移一类,可以依照收费标准表第11项规定收费。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费以承包期内上交利润总额作为标的额,按经济合同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费按件收费,每件收取10-50元。
  四、公证书按每个当事人一份发给。当事人要求多发的,均按每份5元收费。
  五、第十四项规定的翻译费,当事人要求公证处提供翻译的,根据文化部文出字(84)1791号《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按每千字14元收取,不足1千字的按1千字收取。外文打字和外文校对,分别按每千字2-5元收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