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是否享受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的复函
(1988年7月26日)
最近,国家决定对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办法以后,一些省市来文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是否比照办理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是否享受补贴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
九条“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规定及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文“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的原则加以确定”的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和当地企业职工实得工资提高情况自行确定。企业如决定发放此项补贴,其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二、关于补贴开支渠道问题,由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如企业无其它资金来源,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