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职资格的评审
1.凡现在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的人员均可参加公证员专业职务的评审。对1981年以来已被任命为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现仍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经考核评审,符合或基本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均应视为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公证员职务。
2.申请公证员专业职务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公证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提交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的材料;由所在公证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效果,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查后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的依据。
各级公证员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条例》、各单位报送的《公证员专业职务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评审。
四、已到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专业职务问题
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在首次评聘公证员职务时,经考核评审,凡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职务,再办离、退休手续。
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评审、聘任或任命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评审、聘任或任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六、外语问题
担任中、高级公证员职务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但鉴于目前公证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对于基层和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只要其他条件符合,对其外语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加强公证人员管理工作,建立业务考核档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受聘或任命的公证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情况应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继续聘任或任命的依据。
八、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人员专业职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领导,在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努力把公证员专业职务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搞好。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