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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一)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二)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三)有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四)能提出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五)掌握1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
  (一)办理复杂的公证事项;
  (二)指导三级公证员以下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三)组织、承担公证专题研究工作;
  (四)研究、解决公证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一级公证员
  任职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二级公证员5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公证员:
  (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
  (二)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卓著;
  (三)能提出有重大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四)熟练掌握1门以上外国语。
  岗位职责:
  (一)办理重大、疑难的公证事项,研究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指导二级公证员以下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三)组织、承担、指导公证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在评审、聘任或任命公证员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各级评委会应由法律知识水平高,公证业务能力强,学术上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司法部指导全国公证员职务的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各级公证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初级公证员评委会由县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中级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三级公证员;高级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建,负责评审一、二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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