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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第六条 公证员助理
  任职条件:
  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 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初步掌握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基本了解办证程序,能办理公证业务中有关事务性工作。
  岗位职责:
  (一)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代写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
  (二)收发和管理文件,发送公证文书,整理、装订和管公证案卷,统计公证事项;
  (三)接待公证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核实证件、证明材料,制作谈话笔录;
  (四)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四级公证员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公证员助理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能独立承办一般的公证事项。
  岗位职责:
  (一)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事项的询问,办理其他公证处委托调查的事项;
  (二)独立承办一般的公证事务;
  (三)协助三级以上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
  (四)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第八条 三级公证员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公证员2年以上;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和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四级公证员4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公证员:
  (一)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
  (二)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承办公证事项;
  (三)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四)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
  (一)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事项的咨询;
  (二)办理公证事项;
  (三)指导四级公证员以下的人员工作;
  (四)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第九条 二级公证员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2年以上,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公证员5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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