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心”主任可由农业局长或副局长兼任,也可配备相同级别的干部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县政府任命。“中心”内部的中层干部由主任任命或聘任。
3·“中心”的职工,由“中心”负责管理,调入、调出和工作分配要经主任同意。
4·“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定岗、定责、定期评比考核。
5·“中心”要设置技术岗位,明确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
6·“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录用农民技术员和技术工人,由事业费或经营服务的收入中开支。
七、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行事业费包干、财务独立
“中心”的事业费应以原来的县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农科所事业费、植保事业费、土壤肥料事业费和农业干部培训费等总和,加上发展事业必须的经费为基数,实行包干。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立是各专业工作的加强,实行事业费包干以后,有关业务部门的专业补助费应有所增加,不能减少。
“中心”对包干事业费,各种一次性补助费和各种技术改进费等,以及有偿服务和经营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技术推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安排开支,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提留和平调。
“中心”要设置会计,建立帐户,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接受银行、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要本着“立足推广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推广”的原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营实体。
经营范围应主要为推广农业技术和生产服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兴办其他有利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经营项目。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营实体的目的,是为了扩大技术服务的领域,改革技术推广的方法,增强技术推广的实力,使技术推广工作更有活力,不改变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事业性质。通过推广与经营的结合,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成为技术上有权威,经济上有实力的实体。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兴办的经营实体是“中心”的组成部分,由“中心”统一管理,分项列帐,单独核算,其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推广事业。
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财产,如房屋、仪器设备、试验基地、培训场所、生产设施、机械、车辆、经营设施和资金,要登记造册,管好用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或占用。
十、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与地方联合建立和地方自建的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过去部与部属单位发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