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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

  进行必要的基本建设,有开展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的设施、活动场所和一定面积的试验基地;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一定的技术力量,能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
  有县政府成立“中心”建制的批文。
  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基本建设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基本建设的目的,是使“中心”具有各专业学科集中到一起开展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的工作条件和设施手段,是一项农业基础建设。内容包括办公、化验、实验、陈列、图书资料、技术档案、教室、学员职工宿舍、经营服务等房屋建筑,分析测试仪器、宣传电教设备、办公教学用具、农技推广车等设备。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筑规模,要根据县的大小、职工多少、当地气候条件和现有基础来确定。建设地址要选在县城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和试验基地在一起。要有全面规划,建筑的布局结构要合理,设施要配套,有发展的余地。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基本建设要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建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设由地方负责,投资由地方安排,对重点县国家给以适当扶持。扶持的原则是:统筹兼顾、择优安排。在一定的时期内,农牧渔业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建投资,用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在国家安排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和地区性农业建设中,把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列入建设项目。
  四、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成验收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成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组织验收。对符合本规定二条所列条件的,可以认为合格,颁发证书。证书由农牧渔业部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和县(市)政府签发,报农牧渔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
  五、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县农业局领导下的农业事业单位
  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农业局行使农业行政管理的职能,“中心”在农业局的领导下进行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中心”内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财务,统一干部管理。
  六、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要确定编制,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1·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编制以合并到“中心”各单位原有编制为基础,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报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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