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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十六、农牧渔业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农牧渔业部批准。属于保密专利,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办理。
  十七、农牧渔业单位进行科研协作,以及委托或者受托进行科学研究任务时,事先应确定项目完成后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并应在科学研究协议或者委托书上予以明确规定。
  十八、农牧渔业部有权根据国家计划的需要,决定农牧渔业单位持有或者所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十九、农牧渔业单位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将合同副本和实施专利许可证合同备案表(附后)报部专利处一式2份,部专利处统一向中国专利局备案。重大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要得到部专利处认可。
  二十、农牧渔业部属单位内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应由本单位调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请求部专利处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专利处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当事人对部专利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3个月内向部专利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部专利处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部专利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一、农牧渔业部属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名次如何确定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发生争议等,先由本单位解决,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该单位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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