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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5·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技术、生物防治技术以及土壤的培肥、改良技术,化学物质的分析测试技术;
  6·乡镇企业、农、牧、渔场(厂、企业)发明的上述范围以外的新产品及其方法、设备等;
  7·饲料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效成分混合而成的农药、化肥及配方技术。
  九、任何农牧渔业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按照专利法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十、国务院各部、委(局)下达给农牧渔业系统的重大科技项目完成后,为申请专利时不丧失新颖性,申请鉴定单位在部级鉴定前必须先到部专利处登记,鉴定之后携带鉴定证书(副本)到部专利处备案并取得“不丧失新颖性证明”。其他省、地、院、所级技科项目,凡是符合专利三性要求的应先申请专利,后安排成果鉴定。
  十一、部属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一般委托部专利事务所或者各专业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办理。
  十二、农牧渔业部专利事务所代理收费办法,暂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附后)执行。其他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十三、各农牧渔业单位或个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应将申请文件副本一式1份报部专利处备案。
  十四、农牧渔业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同时,将申请文件副本一式2份报部专利处。部专利处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件,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优先权证明,同时,委托国务院指定
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十五、农牧渔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农牧渔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一式2份报部专利处,由部专利处统一报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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