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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提供专利咨询、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各种申请手续;
  2·为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或撰写意见陈述书,以及为异议人代写异议书;
  3·代理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转让有关事宜;
  4·代办专利文献检索、翻译、文件打印、复印和其他专利服务工作;
  5·接受农牧渔业单位聘请、委派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为其担任常年专利顾问。
  五、农牧渔业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由各单位的科研(技)处负责。科研(技)处内设专职或兼职的专利管理人员。
  科研(技)处在专利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专利工作计划和组织专利申请;
  2·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3·调解本单位内的专利纠纷;
  4·组织开展专利实施和许可证贸易工作;
  5·保持同部专利处的工作联系;
  六、部专利事务所和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可以设专职和兼职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注册、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可以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凡申请作兼职专利代理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向部专利事务所或者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兼职专利代理人申请表》。
  部专利事务所或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向批准的兼职专利代理人发给聘书。持有聘书的兼职专利代理人有权在批准单位内执行职务。
  专利申请公布前,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农牧渔业专利代理人和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故意泄露专利申请人发明内容、剽窃他人发明成果,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农牧渔业专利范围包括:
  1·新的农牧渔业机械、仪器、仪表、工程、渔船、渔网以及农、兽、渔药的药械等;
  2·各种农作物新的栽培耕作技术,畜、禽、蚕、蜂、鱼、虾、蟹、贝、藻新的饲养繁殖技术;
  3·农牧渔业产品的加工、保鲜、储运技术、水产捕捞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种子处理、保藏技术,农产品烘干、肥料制造、灌溉、再生能源制取技术,热带作物和南亚热带作物产品加工技术及新的节能技术等;
  4·食品、饮料和调味品新的生产方法,动植物品种新的培育方法,农药、兽药、渔药、兽医疫苗、植物激素、抗菌素新的生产方法,新的农用微生物菌(毒)种筛选分离培养方法,新的培养物以及培养基配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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