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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专利法》已修改,实际上未执行)

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4日发布)

  一、为了鼓励农牧渔业发明创造,加强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二、农牧渔业专利工作体系包括农牧渔业部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部专利处)、农牧渔业部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部专利事务所)、各专业的代理服务机构以及各农牧渔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
  三、部专利处的职责是:
  1·制定农牧渔业专利工作计划;
  2·组织协调农牧渔业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调处农牧渔业部属单位的专利侵权纠纷;
  4·管理农牧渔业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的专利工作;
  5·对农牧渔业专利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6·开展农牧渔业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组织专利管理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
  7·检查、监督农牧渔业系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工作;
  8·组织农牧渔业专利国际交流工作。
  四、部专利事务所和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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