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重金属中的砷、汞、铅、镉,真菌毒素中的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真菌毒素中的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
二、组织实施
开展原粮卫生专项调查是粮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一)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原粮卫生摸底调查工作。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省的原粮卫生专项调查工作。
(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样品分配计划和本通知要求,制定采样方案,确定具体到县的采样份数和采样点。请各省级粮食部门于2007年6月25日前将具体采样方案报送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三)采样工作主要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粮食检验机构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样品应按要求进行统一登记。各省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派工作组对采样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样品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四)样品检验主要由各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国家粮食局将统一组织开展卫生检验项目比对考核工作。
(五)调查检验结果的报送:按省、分品种,在新粮收获后2个月内报送。
在调查中如发现比较严重的面源性卫生指标超标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局,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各省的原粮卫生调查总体工作报告应于2007年12月2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组织情况、采样和检验工作情况、检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问题及建议等。
三、工作经费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项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落实原粮卫生调查的工作经费。国家粮食局将根据各省(区、市)的调查样品和检验数据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
邮 编:100037
联 系 人:徐广超
电 话:010-58523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