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
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粮发〔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加强原粮卫生安全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7〕24号)明确要求:“建立原粮污染监控制度,开展原粮质量安全和卫生监测,建设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为全面掌握我国原粮卫生整体状况,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原粮卫生状况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安排

  在2006年各地开展的原粮卫生调查工作基础上,本次调查重点围绕收购环节,对稻谷、小麦、玉米三个粮食品种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本次调查范围覆盖所有省份的主要产粮县(占所在省份粮食总产量70%~80%的县)。各省份的样品份数按照粮食产量权重统一分配,检验项目统一指定。计划采集样品总数为1.89万份,取得检验数据9.1万个。本次调查工作与各省份开展的原粮卫生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相结合,采样工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部署;检验工作由各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

  (一)样品采集

  样品分配原则:以各省粮食总产量计,按大约每2万吨粮食分配1份样品(最少不低于80份);按稻谷、小麦、玉米3个品种的产量比例确定各品种的样品份数(各省采样计划见附件)。各省按照调查粮食品种的产量权重将样品分配到各主产县,各县应按均匀分布原则确定采样乡镇和采样点;采样点为自然村,检验样品为村级混合样品。

  样品采集:以县为单位实施采样,集中送至检验机构。样品一式两份,每份不少于1公斤,一份检验,一份备存。采样人应认真填写采样单及样品标签。采样单内容应包括:样品编号(以省为单位编制)、采样地点(具体到县、乡、村)、粮食名称、品种、收获时间、样品用途、采样日期,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检验项目

  稻谷:重金属中的砷、汞、铅、镉;黄曲霉毒素B1和有机磷农药残留。稻谷均以糙米作为检验试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