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新海通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商资批[2006]1387号)
江苏省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新海通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苏外经贸资[2006]33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外资企业新海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同意公司投资者天安(南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天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06年5月8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其中,1200万美元以公司未分配利润注缴,300万美元由甲方以美元现汇注缴。新增注册资本以未分配利润出资部分应在公司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其余现金部分于两年内缴清.增资后,甲、乙双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调整为甲方占55%,乙方占45%。双方按上述比例在公司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