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
(商合批〔2006〕678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变更国内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5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中方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6号)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7号)均悉。鉴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的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