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为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合批〔2006〕679号)
深圳市贸工局:
《关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补办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手续的请示》(深贸工经字〔2006〕47号)及《关于上报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核准手续补充说明材料的报告》(深贸工经字〔2006〕162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独资设立的“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08亿港元,从事投资和贸易业务。
二、同意为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收购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1533万港元,从事技资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