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资批〔2006〕1464号)
吉林省商务厅:
你厅《关于设立外资企业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的请示》(吉商外贸字〔2006〕8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锦湖轮胎(香港)有限公司独资设立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6年3月31日签署的公司章程。
二、公司投资总额为1.55866亿美元,注册资本为5205.9万美元。锦湖轮胎(香港)有限公司出资5205.9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投资方应按2006年3月31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时缴付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加工、生产和销售子午线轮胎及其相关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