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开曼群岛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并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6〕513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开曼群岛万通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15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万通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由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HENWAY HOLDING LTD在开曼群岛合资设立)更名为“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并由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万通地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二、同意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万通地产有限公司以现汇增资700万美元。增资后,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中国中心维尔京有限公司",并由中国中心维尔京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中国中心美国有限公司"。中国中心美国有限公司成立后,将与纽约市投资基金、雷曼兄弟共同成立“中国中心合伙企业”(总投资4800万美元,注册资本1100万美元,中国中心美国有限公司出资700万美元,纽约市投资基金出资200万美元,雷曼兄弟出资200万美元,其余3700万美元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解决),负责开发和运营“中国中心”。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