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进口分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一、三项下商品的进口分销业务,须逐单报商务部核准。鉴于自2006年3月份以后,部分外商投资设立贸易公司的审批工作已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一、三项下商品的进口业务(除氧化铝外),由其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经批准的企业经营范围内,核准其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商务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三、原油、成品油、植物油、铁矿砂、冻鸡等实行进口允许量管理商品及重点监控商品的进口核定、进口企业资质认定等工作,仍按现行工作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