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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洛阳轴承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务部关于洛阳轴承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资函〔2006〕71号)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你会转来《关于洛阳轴承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中机联外〔2006〕249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为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行为,保证就业、维护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我部与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于2003年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此规定,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德国舍弗勒公司整体并购洛阳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洛轴)的项目应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重点、敏感行业的排头兵企业,应更加严格依法审批,在审核中会征求你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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