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财字〔200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规函〔2006〕37号)精神,商务部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对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金)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各省市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了统一培训。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中小企业资金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商规函〔2006〕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地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工作,及时将相关要求传达到各级管理部门和中小企业,按时上报项目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总结报告。
二、中小企业资金的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已在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新的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体现,并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上公布,两部门不再就相关内容另发通知。
三、抓紧对各地中小企业资金管理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培训工作,确保所有中小企业通过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申请项目资金,确保各级管理机构能够准确地利用该网络系统进行资金管理工作,以提高中小企业资金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四、为了更好地为各地的培训提供支持和服务,我们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各省市培训的协调、安排工作(联系电话:010-85226484、85226483);委托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开发商一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和系统服务工作(联系电话:010-65256619、65599353)。各地在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安装、培训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基金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l0-65198664)。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