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
(商合批〔2006〕516号)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关于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请示》(矿冶外字〔2006〕56号)函悉。
根据我部《
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在如下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一、承包境外冶金(矿山、黄金冶炼)、市政公用及建筑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
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三、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请督促总院在批复下达六个月内办理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手续及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到北京市商务局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到北京市商务局办理上述资格证书的年审手续;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申请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