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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商资批〔2006〕1493号)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申请批准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请示》(湘商〔2006〕1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将所持公司12.05%股权无偿划转给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转受让方于2006年2月2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根据公司2006年5月22日-24日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3.8股的比例转让2964万股给流通股股东。

  三、上述转股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仍为40067.03万股,注册资本为40067.03万元人民币,其中: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8209.696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5.448%;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609.33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17%;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73.0781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0.182%;湖南省新田县氮肥厂出资73.0781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0.182%;永州市财政有偿资金回收管理中心出资73.0781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0.182%;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957.28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89%;日本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出资5845.99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4.59%;日本双日株式会社出资1461.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65%;社会公众股股东出资10764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6.86%。

  四、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根据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证监会确认对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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