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申请的批复
(商贸批〔2006〕210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湖南省外经贸厅、沈阳市外经贸局:
你省(市)关于申请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函悉。现批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为你省(市)追加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详见附件)。
请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0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批复。
附件: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各地追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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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 数量(单位: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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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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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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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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