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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烟台中航技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烟台中航技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批复
(商产批〔2006〕36号)
山东省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烟台中航技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请示》(〔2006〕鲁外经贸发函字13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造船周期相对较长,同意烟台中航技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将进口船舶主机、发电机组、空调系统等设备和料件,出口游艇的合同展期至2007年2月17日。请你厅凭本批复为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并督促企业在返销期内完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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