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菲麦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568号)
青岛市外经贸局:
《关于青岛三恩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贸易公司的请示》(青外经贸合字〔2006〕21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三恩集团有限公司与美国自然人LAWRENCE CHENG合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菲麦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25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20万美元,占80%的股份;外方投资5万美元,占20%的股份。经营期限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运动、健身器材及用品,建筑、五金产品的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