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亚非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国际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591号)
河南省商务厅:
《关于在纳米比亚设立亚非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国际公司的请示》(豫商外经〔2006〕6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理物理勘查队、河南亚非地质工程技术国际合作有限公司、河南省地质矿产技术开发公司在纳米比亚温得和克合资设立"亚非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国际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35万美元,全部以现汇出资。其中,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理物理勘查队出资14万美元,占40%;河南亚非地质工程技术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出资10.5万美元,占30%;河南省地质矿产技术开发公司出资10.5万美元,占30%。经营期限为5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纳米比亚使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