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请承担援萨摩亚游泳馆技术合作项目的通知
(商援批〔2006〕318号)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萨两国政府2006年4月5日换文规定,我同意派遣7名专家赴萨摩亚执行援萨游泳馆技术合作项目,工作期限为1年,自抵萨之日起计算。所需费用在我向萨摩亚提供的援款项下支付。
经批准,上述任务交由你公司承担。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该项目对外协议和内部总承包合同的规定,选派经我部审定的7名人员赴萨摩亚,全面履行上述协议规定的由中方承担的各项义务,圆满完成此项援外任务。
为该项目所供的物资材料和设备,必须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