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大理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合批〔2006〕609号)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申请重新赋予大理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报告》(云商经〔2006〕10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4〕第3号令)的规定,同意大理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请你厅通知公司凭此批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手续,在公司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后向公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对公司的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请通知公司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申请入会。
请你厅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按规定报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含统计报表)。如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应责成其改正,并向我部报告。凡涉及行政处罚的,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