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大洋林宝合资会社的批复
(商合批〔2006〕530号)
河北省商务厅:
《关于秦皇岛市林宝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鲜合资设立大洋林宝合资会社的请示》(冀商外经〔2006〕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秦皇岛市林宝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鲜与朝鲜大洋贸易会社合资设立"大洋林宝合资会社"。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40万欧元(折合50.4万美元),总投资为160万欧元(折合201.6万美元),其中中方以实物投资80万欧元(折合l00.8万美元),占50%;外方以实物投资80万欧元,占50%。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金属钼的生产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