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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认定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认定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批复
(商援批〔2006〕344号)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申请已由我部于2006年8月22日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现就审查结果及许可决定批复如下:

  一、经审查,除注册资金和货物贸易进出口业绩外,你公司基本符合《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为落实胡主席关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的五项举措和顺利完成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抗疟援助的任务,经研究,现作为特例认定你公司具有对外援助物资项目A级实施企业资格,但上述核定资格仅限于你公司承担自产抗疟药品的援外物资项目供货任务,资格编码为34200620013。

  二、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我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联系办理对外援助招标专用网入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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