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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外专发〔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委直属企业及专业总公司外事部门:

  为适应外国专家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经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意见,我局研订了“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06年5月11日

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长期以来,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十分重视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医疗保障,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和办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切实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参照国家医疗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相关国际惯例,现就完善在华工作专家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业为华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除合同别有规定的外,来华工作期限不足半年(学校为不足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华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外国专家,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三、对来华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为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合同别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但要确保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

  四、除合同别有规定的外,对长期外国专家医疗保险起付点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聘用单位和所聘请外国专家应当在聘用合同或合同附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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