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据市场准入、独立运营和事权划分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可持续控灾战略,以服务于林业生产为目标,试点建设能够有效防治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又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林业生物制剂厂,规范林业生物制剂生产,完善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为林业生产实践提供高效优质的生物制剂品种,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使我国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提高到新水平,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
1.在保护区土地权属明晰、四至范围清楚、管理机构落实并批复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尚未启动一期工程的国家级保护区基础设施项目。
2.在对前期工程验收的基础上,优先建设示范国家级保护区基础设施项目。
3.对于已启动二期工程的保护区,在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视一、二期工程投资规模及项目完成情况,适度建设三期工程。
(四)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1.关于湿地项目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按照《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组织项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予考虑;二是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三是在项目建设内容上,坚持以湿地保护、湿地恢复和能力建设为主;四是在投资结构上,坚持中央投入以湿地保护为主。
2.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建设单位对湿地管理的职能要明确,主管单位必须为林业部门,且具备独立法人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落实配套资金。
(2)项目区规划的四至范围要清晰,土地权属清楚,各项建设内容应落实到具体地点。
(3)工程建设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
对于湿地保护内容,一是宣教基地或野外培训基地建设,原则上应遵循《实施规划》提出的建设方案,其余项目区根据需要设置标本陈列室。二是保护站、点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应依据批准的人员编制,按标准核定;人员编制不落实或人员配备不足的,按驿站式标准化设置;在高原湿地项目中可适当减少规模,重点加强监测、宣传和野外交通、巡护装备设施设备。三是鸟类环志站内容要慎重,原则上遵循全国鸟类环志总体规划布局予以统筹考虑。
对于湿地恢复内容,必须避免恢复技术路线不清、建设地点不落实、工程量难以核定等问题。一是对于植被恢复,特别是湖泊、河滨浅水区以及控制面源污染的植被带建设,以及种植水生植物、沉水植物等,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路线;二是对于退耕还湿(沼),必须依法落实项目建设用地;三是对于生境恢复,原则上要求在项目区范围之内进行,上游或流域内其他相关区域的生态保护另行渠道考虑。
(五)林木种苗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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