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03号)
山东银监局:
《山东银监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监鲁发[2006]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明确规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标准。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审慎原则,制定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反映贷款风险价值的细则,但不得低于《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所确定的分类标准。
二、同意你局关于政府置换贷款仍按照其原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情况进行分类认定的意见。
三、同意你局关于督促山东省联社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借新还旧贷款四项条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