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估机构办公条件比较差。
有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办公不具有现代化办公设施,甚至有些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仍处在手工操作状态,评估工作效率低,质量不高,不能承担较大的评估项目。
4.评估机构采用不正当手段揽评估业务。
一些评估机构在承揽评估业务中,往往凭熟人关系办事,给资产占用单位个别人送礼、给好处等手段拉来客户,甚至有的评估管理部门硬性给企业指派评估机构。这些做法,都直接影响评估机构在评估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也难以保证评估的质量。
5.一些评估机构在做评估项目时,对具体评估项目的有关资料还没有准备齐全的情况下,就匆忙进点评估,工作底稿不完善,评估粗糙;评估结果受委托单位意见的影响或受地方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比较严重,评估结果随意性较大,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被评估单位的资产价值量。
6.其他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评估机构普遍反映,实际评估业务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值、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科学的依据,标准难掌握。其二是,在评估业务工作中,有的评估机构遵守职业道德不够的问题时有发生,迎合、屈从委托者及其主管部门的不正当要求,拿评估原则做交易以及责任心不强,不依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条件认真评估资产的价值,而不恰当地引用调帐法进行处理。
二、针对一九九三年机构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评估机构管理和一九九四年年检工作中,需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1.加强资产评估资格审批工作。
按照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具体审批本级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时,要严重按照《
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设立专职人员对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从严审查评估机构的有关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侧重审查评估机构人员情况(具体包括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章程、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评估报告的质量,必要时对所批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跟踪,以确实了解评估机构的真实评估操作水平和有关情况,真正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加强对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
对已经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每年都要对其所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年检,逐户审查,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所辖范围内评估机构人员档案,防止一些人员多处兼职。在年检中发现确有严重问题的,特别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一律要撤销其评估资格,不可讲“人情”。根据本地区机构的具体成长情况,在新批机构的同时,对成长缓慢、不符合国资办发<1993>58号文要求、评估业务开展不力的机构,应停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撤销其评估资格。
3.对党政机关(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所举办的评估机构,一律按中央有关规定实行脱钩;在评估机构中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也一律按中央规定保留一头,不准兼职。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在今年7月1日后要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