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四年
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评估机构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第91号总理令的精神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及新修订的《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4年对评估机构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年检;地方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由授权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年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检范围。
凡是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包括临时资格证书)的评估公司(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都属于1994年度的年检范围。
三、年检内容。
1.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人员情况。主要检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数量、年龄结构(职龄、非职龄)、专业结构、技术职务结构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检查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及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包括名称、职能、人数、负责人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等情况;兼营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是否设有独立的评估部门;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正常的工作制度和有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评估机构与其主管部门的脱钩情况及脱钩的措施、步骤。
3.评估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参加内部培训及参加外部培训情况。针对提高评估业务人员素质采取的措施。
4.评估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评估的项目类型、数量、规模、收费、风险准备金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