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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8日 国税函发[1993]368号)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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