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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四条: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委(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五条:信用社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它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是信用社各项放款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信用社及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和费用补贴等。
  手续费收入指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事类债券、股票、代国保险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外汇买卖收入、信托及代理业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
  第六十六条:信用社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
  投资收益是指信用社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及购买股票、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息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收回的已核销坏帐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和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损毁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递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损赠等。
  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等。
  第六十七条:信用社发行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五年内有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八条:信用社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信用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各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原则上信用社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公益金。
  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儿园等福利设施的建设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按照章程或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对1993年以前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其保息分红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
  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经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七十条:信用社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信用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一条:信用社外币业务是指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经营外币的信用社,业务量较大的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二条:信用社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记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三条:信用社收到投资者的外资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溢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四条:信用社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五条:信用社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入信用社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信用社的清算损益。
  第七十六条:信用社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信用社,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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