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证费。指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公证而支付的费用。
(十一)咨询费。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所支付的费用。
(十二)审计费。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技术转让费。指信用社技术转让所需支付的费用。
(十四)研究开发费。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业务、新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及购置的单价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试验性装置等。
(十五)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十六)职工工资。是指信用社在职职工工资、奖金(包括专项奖金)、津贴和各种补贴。
(十七)职工福利费。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十八)职工教育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十九)工会经费。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
(二十)劳动保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劳动保护费。
(二十一)劳动保险费。指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二十二)待业保险费。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待业保险基金。
(二十三)公杂费。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二十四)差旅费。信用社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二十五)水电费。指信用社支付的水电费用。
(二十六)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及信用社召开非脱产人员会议所支付的伙食补助和误工补贴。
(二十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信用社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十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二十九)递延资产摊销。指信用社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以及信用社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三十)无形资产摊销。指信用社购入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三十一)租赁费。指信用社因开办业务租赁的办公用房、汽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三十二)修理费。指信用社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及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
(三十三)取暖及降温费。指信用社及所属营业网点等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三十四)绿化费。指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开支。
(三十五)董事会费。指股份合作制的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十六)税金。是指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三十七)呆帐准备金。信用社的放款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信用社年末放款余额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放款余额的1.5‰为止。从达到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末放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
信用社放款呆帐、坏帐以及投资风险损失的审批权限及处理程序等,另文下发。
(三十八)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指信用社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的支出。
(三十九)专项奖金。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专项奖励。
(四十)上交管理费。指信用社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信用社交管理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尽量减少基层社负担的精神,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其他营业支出。指信用社办理的金融业务,发生的不属于上述成本内容的支出。如外币兑换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及坏帐损失等。
第六十条: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和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一条:信用社需要待摊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二条:信用社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以及赞助、损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