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
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信用社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 -------------- ×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
4
原值×(1-预计将残值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
12
按照上述规定,县联社可选择适应本地信用社实际情况的具体折旧方法,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提出申请,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护修保养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要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第三十条: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衔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但摊销或预提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他物品。但应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类设立登记簿(卡),增加和领用都要办理登记手续。
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短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登记簿(卡),有变价收入的要冲减“低值易耗品摊销”帐户。
信用社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可自主选择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分次摊销最高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入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它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应根据需要核定合理库存限额,超过限额,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每日业务终了,必须认真核对帐款。严禁白条子或其它单据抵库,不准任何人挪用库存现金。
第三十四条:信用社必须认真执行现金出纳制度,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责任事故的,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对处理后应由信用社收溢或报损的款项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信用社资金多缺的处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信用社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信用社应按规定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分困地区和经营困难的信用社应申请减免缴存款准备金。
第五章 放款
第三十七条:信用社放款应当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坚持经济效益原则。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信用社放款应做到项目合理、手续健全、契约合法、内容完整。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帐,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的放款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记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九条:信用社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帐,利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信用社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