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贯彻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12日 劳部发[1993]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
为了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结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调帐前的资产存量核实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由国家和主办单位扶持发展起来的。在实行新财会制度时,应做好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工作,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过去主办单位扶持的资金设备等都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以便正确划分资本金的性质。
二、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对安置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的税金,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